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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多项法规10月起施行

2011-10-9

       时入10月,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多项国家及地方法规开始施行,涉及建筑节能、环境保护、供水排水、无障碍建设等多个方面。 

  公共机构浪费能源将被举报 
  在10月1日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明确指出将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在罚则中,条例规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商品房须具备能耗标示 
  自10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的旨在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同时,条例还鼓励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其中规定,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等手段,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另外,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更新 
  自10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部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正式施行,在项目类别的涵盖范围、环评类别划定、敏感区定义等方面都进行修正和完善,其中新增了34个项目类别,对42个污染严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影响特征复杂的建设项目类别,提高了环评等级,并严格了处罚规定。另外还有30个项目类别降低了环评等级。《名录》特别规定了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这一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对《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对于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各地方多项法规开始施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明确耕地占补平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天津市政府出台《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并已于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规定指出,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河北省颁布无障碍建设新规 
  自10月1日起,《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按照该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 

  河南省立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按照《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自10月1日起河南省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外,禁止在墙体中使用实心黏土砖。 
  办法要求,除符合河南省政府规定保留条件的黏土砖瓦窑厂外,全省禁止生产黏土砖。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偏僻山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禁止新建黏土砖生产线。 
  办法指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页岩、砂、河道淤泥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 

  陕西省颁布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从10月1日起,《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指出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此外,国有供水单位吸收社会资本,所有制形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其实施方案应当由供水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颁布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办法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减征或免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办法明确,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无锡市房屋租赁必办备案 
  自10月1日起,根据《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无锡市所有房屋租赁都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拒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将被处以罚款。 
  办法规定,租赁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契约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工范围到市交易所或者区房地局办理申请登记、租赁审核手续。逾期登记的,加收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商定。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关系,一方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